二、宁德市总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健全民主集中制,规范和完善宁德市总工会委员会议事制度,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内容
1、传达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
2、审议和批准市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3、选举市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和决定增补、替补、免去市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4、审议和决定召开市工会代表大会。
5、需要审议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制度
1、市总工会全委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总工会常委会讨论决定后可临时召开。
2、市总工会全委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召开全委扩大会议时,列席人员可扩大到不是市总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县(市、区)工会、市总直属基层工会、产业工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市总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委员及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会须在会前履行正式请假手续。
4、市总工会全委会议议题、会期、日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后提交市总工会常委会议讨论确定。
5、会议召开前,由市总工会办公室拟发会议通知。可视情况成立工作小组,分别做好会议的相关筹备工作。
6、对会议集体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全体委员都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和决定。
责任编辑:汤少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