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宁德市第四期非公企业职
工(含农民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根据《宁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见》精神,结合非公企业职工队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互助活动参加对象和活动周期
第一条 凡在宁德市行政区域内除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外,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职在岗职工(含农民工,以下简称为职工),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以内,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均由单位统一组织以团体会员身份参加本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为“活动”)。活动遵循“大数”原则,单位职工50人及以上的参与率要达到80%以上,50人以下的参与率要达到90%以上。
严禁非职工身份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非本企业在职在岗职工和超龄、返聘人员等以下6类对象不得参加本互助活动:1、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期少于一年,并不能提供最近3个月以上工资在册名单者;2、非独立成立工会组织的村、居(社区)委会工作人员和各类农业合作社(联合体)社员(会员);3、非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者;4、各类企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者;5、退休返聘人员;6、单位参与率低于要求标准的。
第二条 本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从2014年4月15日零时起至2015年4月14日24时止。在一个活动周期内参加活动的职工退休、调动等,继续履行活动规定的义务,享有活动规定的权利,至该期活动结束为止。
二、互助活动机构
第三条 市、县(市、区)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工服务中心)负责承办活动的具体事务。
三、互助活动手续
第四条 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必须向所在地帮扶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宁德市非公企业职工(农民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在http://www.ndgh.cn/宁德市总工会网站下载)及参加活动的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工会主席签字;
2、用电脑U盘拷贝申请表,市直属企业工会报送宁德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县(市、区)企业报送当地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3、企业工商登记或企业工会法人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4、提供有效期在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2014年1-3月份职工工资花名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四、互助金缴纳标准和筹措
第五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一个医疗互助活动周期内每人缴纳互助金48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替职工缴纳或补助、其他方式。
由用人企业从留成的工会经费中替职工缴费或补助的,以“福建省职工医疗互助筹资收款凭据”作为报账凭据。
互助金由用人企业全额为职工缴纳的,如出现参加活动的职工在缴费后30天内离开用人单位,该职工又未发生费用的,允许用人单位以新招聘职工一对一替补。
第六条 互助金每人一份,每期缴费一次,由各参加企业工会在接受职工参加活动时一次性收取。互助金向帮扶中心缴纳后不办理退款,期满不返还。期限满后继续参加的,必须在期满日的30天内缴费,逾期不再办理。
第七条 各参与企业代办员收取的互助金,必须在收齐后的当日,直接汇入所在地帮扶中心帐户。
第八条 互助金实行全市统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宁德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和职工监督。
活动的工作经费及人员工资分别由所在市、县(市、区)总工会负责筹措,不占用互助金。
五、医疗互助金补助标准及申请手续
第九条 补助标准由基本补助、住院津贴、大病特别补助三部分组成。
基本补助标准 1、已参加宁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扣除自费部分和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300元起付线后,按60%给予补助。
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累计最高限额为4万元(包括基本补助、住院津贴、大病特别补助)。
2、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或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在“新农合”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全自费医疗费用和300元起付线后,按50%给予补助。
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累计最高限额为2.5万元(包括基本补助、住院津贴、大病特别补助)。
3、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仍按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转外就医按医疗费总额80%乘以0.4的基数后,扣除300元起付线,按45%给予补助;宁德市内就医按医疗费总额85%乘以0.4的基数后,扣除300元起付线,按45%给予补助。
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累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包括基本补助、住院津贴、重特大病特补)。
住院津贴 每人每天住院补助30元,一个互助期内最高累计补助天数为20天,最高补助金额为600元。
大病特别补助 在一个互助期内,一次性住院的所有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基本补助(含住院津贴)等报销费用后,再按四个等级给予补助:
个人负担医疗费3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一次性补助0.5万元;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以下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10万元以上15万元(含)以下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1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十条 职工在互助期满时若该次治疗还未结束(即医院还未结算医疗费用),则在治疗结束时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帮扶中心按互助期内该次治疗期间的天数占治疗期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第九条规定给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互助金。职工若在互助期满时该次治疗尚未结束,但在互助期满30天内继续办理参加互助活动手续的,则分别按各自的互助期计付医疗互助金,但住院津贴封顶为600元。
第十一条 职工因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凭医保住院结算单和统筹地医保经办证明,到所在单位按规定申请补助。违反规定或没有办理转院手续的医疗费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只扣减前两次起付线。一个互助期内,当补助金额累计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本期互助责任终止。
第十三条 补助金申领时限。活动补助受理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14日。但因工伤认定和商业保险等原因不能在该截止期限内办理补助的,受助人应向所在地帮扶中心提出延期办理申请,并提交相交资料,经受理单位登记并向市中心报备后可予延期办理,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予受理。延期最长期限为活动期到期日的6个月内(2015年10月14日前)。
第十四条 建立帮扶慰问制度。互助期内未进入医疗互助补助死亡的,一次性给付慰问金1000元;对互助期内进入医疗互助补助不足1000元死亡的,补足到1000元。互助期发生工伤的,医疗费用按原渠道报销,本互助只支付慰问金: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1~4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1000元;5~6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800元;7~10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600元。
在一个互助期内,职工工伤一次或累计给付慰问金达到1000元时,本期慰问金责任终止。
第十五条 办理补助申请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宁德市非公企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应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医保结算单、疾病证明书、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出院小结等各一份,以上凭据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凭医保中心加盖公章后的复印件;进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的还要提供商业保险理赔单及理赔明细表、不属“除外情况”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已参加“新农合”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应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疾病证明书、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及报销结算的凭证、出院小结等各一份,以上凭据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凭医保中心加盖公章后的复印件;“新农合”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偿表(加盖印章);不属“除外责任”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没有参加任何保险的职工应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及报销结算的凭证、出院小结,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用人开具单位本人确实没有参加新农合保险或城镇居民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证明,不属“除外情况”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外地住院的需提供身份确定证明,市外转院须当地医院提供转院证明。
3、申请补助人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他人代办,须带代办人身份证。
4、申请补助人的开户行、户名、帐号,手机号码。
中心在接到补助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
六、除外情况
第十六条 以下情形不承担互助金补助:
1、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
2、工伤、职业病、生育、交通事故等医疗费用;
3、打架斗殴、吸毒、违法犯罪、自杀、酗酒等医疗费用;
4、在定点医院挂床,但实际未住院者;
5、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第十七条 工伤、交通事故统一根据医保报销界定,医保可以报销,医疗互助也给予补助。产后并发症可列入补助范围。
第十八条 如有第十六条第五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职工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保险,只能享受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保险)的补助标准。
七、其 它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从活动启动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宁德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
责任编辑:汤少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