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宁工劳监函字(2019)2号
全市各用人单位 :
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时足额为职工(含农民工,下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二、规范劳动用工,做实做细劳动用工档案和台账,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此后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三、认真领会、宣传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利好政策,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不得与职工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协议。
四、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五、及时为申请转移接续或者享受社会保险的职工出具有关书面证明,逾期未出具书面证明给职工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遇有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创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社会各界同心同向、共同推进。让我们一起努力!
宁德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宁德市总工会代章)
2019年8月8日
责任编辑:汤少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