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工办〔2020〕6号
宁德市总工会关于转发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工会主要领导干部和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福建省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直各基层工会:
现将《福建省工会主要领导干部和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闽工〔2019〕112号)和《福建省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办法》(闽工办〔2019〕6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德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
福建省工会主要领导干部和工会直属
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
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会主要领导干部和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工会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工会领导干部权力规范运行、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9]45号)、《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工会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工会决策部署,推动工会事业发展,管理工会资金、资产、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工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各级地方工会驻会的主席(党组书记)、产业(系统)工会主席、基层工会主席(含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主席);
(二)各级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 工会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
第五条 工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各级地方工会和非驻会产业工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对其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与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基层工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对其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部门)。
第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经审会)接受同级工会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委托,对同级工会涉及经费、资产及有关经济活动管理的内设机构负责人、驻会产业工会领导干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工会组织人事部门的审计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审计对象、任职时限、审计范围及其它有关事项。委托事项报工会经审会主任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工会经审会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条 工会经审会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工会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条 工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工会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工会资产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工会经审会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工会经审会应当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同级工会组织、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会上由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职情况,审计组介绍审计工作安排等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小组应当认真听取工会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工作思路、工作举措以及取得的主要工作成绩和成效;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会决策部署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内部管理情况;
(五)领导干部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六)审计组关注的重要情况或事项。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工会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工会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工会经审会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十九条 工会经审会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工会经审会。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经审会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本级财务资产、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工会经审会按照规定向同级工会党组(委)报告。
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工会经审会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工会经审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工会经审会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工会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工会经审会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工会经审会申诉。上一级工会经审会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六条 工会经审会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工会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工会经审会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工会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工会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职工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工会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职工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工会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职工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工会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职工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工会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职工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工会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职工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工会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工会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职工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工会经审会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工会经审会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工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移送事项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工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工会经审会。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工会经审会;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工会经审会;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经审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省总工会原印发的《福建省工会主席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闽工〔2007〕66号)、《福建省工会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闽工〔2007〕6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
经费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下级工会经费的审计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是指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对下级工会经费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真实性是指反映经费收支、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
合法性是指经费收支、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效益性是指经费收支、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三条 上级工会经审会对下级工会开展审计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上级工会经审会委托、聘用参加对下级工会审计业务,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级工会经审会对下级工会经费进行审计,按财务隶属关系,实行“下审一级”的分级审计制度。必要时,可对其下属单位进行延伸审计。被审计单位的工会经审会要协助做好审计工作。
第五条 上级工会经审会每年要按照年初制定的审计计划,对下一级工会的全部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净资产等实施审计监督。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执行是否有效;
(二)预算执行、调整是否遵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是否真实、完整,有无截留应解经费、违规使用工会经费等问题;
(四)“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开支是否合规,奖金和津贴补贴发放是否合规等问题;
(五)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上级工会补助资金以及项目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
(六)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是否合规,有无私设“小金库”问题;
(七)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产权是否明晰,处置是否合法合规;
(八)往来款项是否手续齐备,及时对账、催收、清理;
(九)建设项目是否真实、合法、效益;
(十)对外投资是否论证充分、程序合法、注重绩效;
(十一)是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集中采购管理;
(十二)重要经济事项审批和决策情况;
(十二)往年审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未整改问题;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以下审计资料:
(一)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
(二)内部控制制度;
(三)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审批文件及会议纪要或记录等资料;
(四)不动产产权证、资产处置等相关资料;
(五)单位行政方面发放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等统计资料;
(六)同级工会经审会审查审计后出具的报告;
(七)地方审计、税务、工商等政府经济管理监督部门及纪委、监察部门进行审计或检查后出具的报告或结论;
(八)本单位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财务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审计程序:
(一)经审会按计划或受委托审计前,应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于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下,报经审会主任批准后,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被审计单位要积极给予配合、支持,按照审计要求向审计组提供审计资料,并对所提供的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三)审计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实施审计。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四)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意见核实修改,形成审计报告,报经审会主任审批后,发送被审计单位;
(五)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在30日内将审计意见的整改结果以正式文件反馈审计部门。
第八条 经审会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相关的资料,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经审会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九条 上级工会经审会对下级工会进行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国家审计机关及同级经审会的审计成果。对国家审计机关已对其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可不再重复审计;对其同级经审会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可不再在审计报告中重复反映。
第十条 经审会的审计结果作为同级工会、上级工会及其有关部门评选先进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经审会有权对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经审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闽工办〔2000〕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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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汤少贵